私家车变“顺风车”,发生事故能理赔吗? 案例简介: 保险公司接到客户吕先生报案称:其车辆在行驶时不慎发生碰撞后撞上了路边的石墩,造成了车辆一定程度受损。经调查核实,保险公司发现吕先生实名注册了哈啰顺风车软件注册顺风车以及注册快车,不定时进行接单,由于其车辆长期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运用途,且事故发生时吕先生正处于营运途中,致使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约定,该事故不属于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该事故商业险部分作出了拒赔处理。 案例评析: “顺风车”的认定标准终极来源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该《意见》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根据目前国家交通运输部发文:对于顺风车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以不办理营运证,“一是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为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三是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3次。”而私家车长期从事营运服务,则会增加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以及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在从事网约车服务之前,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进行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案例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